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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27號),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項目予以取消。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要求,現(xiàn)就城市公交企業(yè)辦理相關免稅手續(xù)問題公告如下:
一、城市公交企業(yè)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應當提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以及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yè)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證明、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機關依據(jù)上述材料為城市公交企業(y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xù)。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12〕61號)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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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