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價值創(chuàng)造
- 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及維護

- 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

- 項目全周期稅務規(guī)劃

- 企業(yè)重組專項規(guī)劃

- 課題研究

- 專項稅務規(guī)劃
- 創(chuàng)新服務
- 城市更新/EPC/片區(qū)開發(fā)等投資項目全周期

- 稅務管理體系建設與咨詢
- “金稅四期”下企業(yè)稅務管理體系建設與咨詢
13
07月 2021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8部門關于持續(xù)整治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委、管委、局)、發(fā)展改革委、公安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場監(jiān)管局(廳、委)、銀保監(jiān)局、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整治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2019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6部門聯合開展住房租賃中介機構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仍時有發(fā)生,整治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還存在不少薄弱環(huán)節(ji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決策部署,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國家網信辦決定,持續(xù)開展整治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以下簡稱整治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穩(wěn)地價、穩(wěn)房價、穩(wěn)預期目標,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加強市場監(jiān)管、凈化市場環(huán)境、改進政務服務、增進民生福祉,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聚焦問題、重點整治。以問題為導向,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fā)、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yè)服務等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
——堅持群眾參與、開門整治。以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充分調動群眾廣泛參與的積極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階段性成果,不斷提升群眾滿意度。
——堅持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充分發(fā)揮部門職能作用,加強協同配合,整合資源力量,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提高房地產市場秩序綜合整治能力。
——堅持標本兼治、長效整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既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突出問題,又注重完善體制機制,從源頭上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主要目標。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違法違規(guī)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監(jiān)管制度不斷健全,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基本建立,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眾信訪投訴量顯著下降。
二、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點
(一)房地產開發(f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開工建設;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fā)建設;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問題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區(qū)建設標準建設配套設施。
(二)房屋買賣。發(fā)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挪用交易監(jiān)管資金;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協助購房人非法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違規(guī)收取預付款、“茶水費”等費用,變相漲價;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捆綁銷售車位、儲藏室;捏造、散布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三)住房租賃。未提交開業(yè)報告即開展經營;未按規(guī)定如實完整報送相關租賃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fā)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違規(guī)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yè)務;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未按規(guī)定辦理租金監(jiān)管。
(四)物業(yè)服務。未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未按規(guī)定公示物業(yè)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業(yè)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擅自利用業(yè)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yè)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物業(yè)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yè)服務項目。
三、依法有效開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問題線索。各城市要對房地產開發(fā)、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yè)服務等領域進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體、12345熱線、電子信箱、門戶網站,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與專項檢查,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逐條分析研判,形成整治問題清單。
(二)建立整治工作臺賬。各城市要將整治問題清單分類建檔,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整治措施,確定整改時限。建立轉辦和督辦機制,實施銷號管理。對實名舉報的案件,要認真核實、逐件處理、及時反饋。
(三)發(fā)揮部門協同作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整治工作,制訂實施方案,開展摸底調查,移交問題線索,匯總處理結果,總結通報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職責對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查處。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匯總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guī)信息,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企業(yè)及從業(yè)人員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涉嫌犯罪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處未依法依規(guī)取得土地即開工等問題。稅務部門負責查處非法規(guī)避房屋交易稅費行為。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查處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價格違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金融監(jiān)管部門負責查處信貸資金違規(guī)流入房地產市場等問題。網信部門負責查處通過網絡發(fā)布虛假房地產信息等問題。
(四)持續(xù)加大懲處力度。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創(chuàng)新思路,多措并舉,依法依規(guī)開展整治。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違法違規(guī)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yè)、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yè)人員,依法依規(guī)采取警示約談、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資格證書等措施,并予以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guī)模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yè),實施重點監(jiān)管,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
四、建立制度化常態(tài)化整治機制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fā)揮部省市縱向聯動和部門橫向協同作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會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國家網信辦,通過加強信息共享、聯動查處、齊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動整治工作。省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監(jiān)督各城市整治工作。各城市要認真制定整治方案,可針對本地突出問題增加整治項目,及時動員部署,依法依規(guī)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督促整改落實,完善相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二)強化監(jiān)督評價考核。省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每季度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每半年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同時抄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評價考核措施,對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城市,予以表揚;對房地產市場秩序問題突出,未履行監(jiān)管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的城市,進行約談問責。
(三)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各地要綜合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正面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及時總結推廣整治工作做法、經驗和成效,公開曝光典型違法違規(guī)違紀案例,發(fā)揮警示震懾作用。中國建設報、中國建設新聞網要開辟專欄進行宣傳報道,形成濃厚整治氛圍,為整治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輿論環(huán)境。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7月13日
12
07月 2021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已經2021年6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7月12日
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規(guī)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稽查局辦理稅務稽查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稅務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實施。稽查局主要職責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榫志唧w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五條?稽查局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zhí)行分工制約原則。
第六條?稽查局應當在稅務局向社會公告的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案件辦理的需要指定管轄。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章對稅務稽查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條?稅務稽查管轄有爭議的,由爭議各方本著有利于案件辦理的原則逐級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稅務稽查人員具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被查對象申請稅務稽查人員回避或者稅務稽查人員自行申請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長依法決定是否回避?;榫志珠L發(fā)現稅務稽查人員具有規(guī)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長的回避,由稅務局局長依法審查決定。
第九條?稅務稽查人員對實施稅務稽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十條?稅務稽查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對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五)弄虛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隱瞞案情;
(六)接受被查對象的請客送禮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稅務稽查人員在執(zhí)法辦案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稅務稽查案件辦理應當通過文字、音像等形式,對案件辦理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二章?選案
第十二條?稽查局應當加強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準確地選擇待查對象。案源管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待查對象確定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實施立案檢查。
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稽查局應當統(tǒng)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第三章?檢查
第十五條?檢查前,稽查局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出示或者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檢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tǒng)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檢查人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tǒng),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tǒng)技術資料一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tǒng)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tǒng)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檢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并與證明事項相關聯。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獲取證據材料: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
第十八條?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后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并在30日內退還。
退還賬簿資料時,應當由被查對象核對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簽章確認。
第十九條?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后簽章確認。對需要退還的證據材料原件,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退還,并履行相關簽收手續(xù)。需要將已開具的紙質發(fā)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fā)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紙質發(fā)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fā)票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還,并履行相關簽收手續(xù)。
提取證據材料復制件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單位(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及原件存放地點,并簽章。
第二十條?詢問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除在被查對象生產、經營、辦公場所詢問外,應當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
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有關權利義務。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被詢問人在改動處捺指印;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與我說的相符”,并逐頁簽章、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章、捺指印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證人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當事人、證人口頭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檢查人員應當以筆錄、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筆錄可以手寫或者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捺指印。
當事人、證人口頭提出變更陳述或者證言的,檢查人員應當就變更部分重新制作筆錄,注明原因,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捺指印。當事人、證人變更書面陳述或者證言的,變更前的筆錄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條?制作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
調取視聽資料時,應當調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難以調取原始載體的,可以調取復制件,但應當說明復制方法、人員、時間和原件存放處等事項。
對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圖像資料,應當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三條?以電子數據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檢查人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將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資料,在紙質資料上注明數據出處、打印場所、打印時間或者提供時間,注明“與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并由當事人簽章。
需要以有形載體形式固定電子數據的,檢查人員應當與提供電子數據的個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或者經單位授權的其他人員一起將電子數據復制到存儲介質上并封存,同時在封存包裝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與原始載體記載的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并由電子數據提供人簽章。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注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證明目的或者對象,提取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以及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簽封情況等。進行數據壓縮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壓縮方法和完整性校驗值。
第二十四條?檢查人員實地調查取證時,可以制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對實地調查取證情況予以記錄。
制作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檢查人員簽名和當事人簽章。
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或者拒絕在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上簽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員在場,可以由其簽章證明。
第二十五條?檢查人員異地調查取證的,當地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發(fā)函委托相關稽查局調查取證的,必要時可以派人參與受托地稽查局的調查取證,受托地稽查局應當根據協查請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調查。
需要取得境外資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獲取。
第二十六條?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第二十七條?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guī)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
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時,發(fā)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稅收強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稽查局采取稅收強制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交付稅收強制措施決定書,告知其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的內容、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采取凍結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交付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凍結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采取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填寫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后簽章。查封清單、扣押收據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稽查局分別保存。
采取查封、扣押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措施時,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送達稅務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xù)。
第三十條?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一)案情復雜,在查封、扣押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
(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
(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稅收強制措施:
(一)納稅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
(二)稅收強制措施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
(三)稅收強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
(四)其他法定應當解除稅收強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條?解除稅收強制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送達解除稅收強制措施決定書,告知其解除稅收強制措施的時間、內容和依據,并通知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解除稅收強制措施的有關事宜:
(一)采取凍結存款措施的,應當向凍結存款的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
(二)采取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三)采取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的,應當予以返還并收回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
稅收強制措施涉及協助執(zhí)行單位的,應當向協助執(zhí)行單位送達稅務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解除稅收強制措施相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檢查:
(一)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
(三)與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事實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確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
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恢復檢查。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終結檢查:
(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fā)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
被查對象對違法事實和依據有異議的,應當在限期內提供說明及證據材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第四章?審理
第三十六條?檢查結束后,稽查局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稽查局審理后提請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案件審理應當著重審核以下內容:
(一)執(zhí)法主體是否正確;
(二)被查對象是否準確;
(三)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四)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七)稅務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
(八)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正或者補充調查:
(一)被查對象認定錯誤的;
(二)稅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稅務文書不規(guī)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補正或者補充調查的。
第三十九條?擬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應當向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和性質;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四)擬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六)告知書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條?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如實記錄,由陳述人、申辯人簽章。
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四十一條?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聽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經審理,區(qū)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
(二)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沒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制作稅務稽查結論。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注明文件全稱、文號和有關條款。
第四十三條?稅務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及所屬期間;
(四)處理決定及依據;
(五)稅款金額、繳納期限及地點;
(六)稅款滯納時間、滯納金計算方法、繳納期限及地點;
(七)被查對象不按期履行處理決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九)處理決定書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四十四條?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證據及所屬期間;
(四)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回原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稅收違法事實及所屬期間;
(四)不予稅務行政處罰的理由及依據;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四十六條?稅務稽查結論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查對象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檢查范圍和內容;
(三)檢查時間和檢查所屬期間;
(四)檢查結論;
(五)結論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
第四十七條?稽查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者無稅收違法行為結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不超過90日;特殊情況或者發(fā)生不可抗力需要繼續(xù)延期的,應當經上一級稅務局分管副局長批準,并確定合理的延長期限。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一)中止檢查的時間;
(二)請示上級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
(三)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時間;
(四)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文書的時間;
(五)組織聽證的時間;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期提供資料的時間;
(七)移送司法機關后,稅務機關需根據司法文書決定是否處罰的案件,從司法機關接受移送到司法文書生效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附送以下資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證據材料復制件;
(三)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稽查局應當依法及時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稅務文書。
第五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稽查局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三)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請,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二條?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并送達催告文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實施強制執(zhí)行。
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送達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告知其實施強制執(zhí)行的內容、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zhí)行決定。
第五十三條?稽查局采取從被執(zhí)行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措施時,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依法扣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并及時將有關憑證送達被執(zhí)行人。
第五十四條?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在拍賣、變賣前應當依法進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前,應當制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后送達被執(zhí)行人,予以拍賣或者變賣。
拍賣或者變賣實現后,應當在結算并收取價款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入庫手續(xù),并制作拍賣/變賣結果通知書,附拍賣/變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經稽查局局長審核后,送達被執(zhí)行人。
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尚有剩余的財產或者無法進行拍賣、變賣的財產的,應當制作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書,附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送達被執(zhí)行人,并自辦理稅款、滯納金、罰款入庫手續(x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第五十五條?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處理。
第五十六條?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zhí)行: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zhí)行財產的;
(二)當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zhí)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zhí)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可供執(zhí)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其他可以中止執(zhí)行的。
中止執(zhí)行情形消失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恢復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確無財產可供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依照破產清算程序確實無法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zhí)行情形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終結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送達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決定性文書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
(二)決定性文書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
(三)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性文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guī)定相關稅務文書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
第六十條?本規(guī)定所稱簽章,區(qū)分以下情況確定:
(一)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相關人員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屬于個人的,由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日內”,均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抖悇栈楣ぷ饕?guī)程》(國稅發(fā)〔2009〕157號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09
07月 20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fā)〔2021〕14號),現將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件1-附件7),《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8)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及其附列資料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 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 及其附列資料
4.《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 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9日
09
07月 20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規(guī)范稅務執(zhí)法,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F將《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9日
07
07月 202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七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
經研究決定,第七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將于近期舉辦,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筆試安排
(一)筆試地點: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卉園路78號(東門)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萬芙北路375號(西門)。
(二)筆試時間:2021年7月24日(周六)
上午:09:00—12:00 綜合知識和專業(yè)能力考試
下午:14:30—16:00 英語水平考試
17:00—18:00 心理測評
本次筆試采用閉卷機考形式,考生于考試前30分鐘開始進入考場,考試(測評)開始15分鐘后仍未入場的不得參加考試(測評)。
二、筆試注冊
(一)稅務系統(tǒng)內考生請于7月19日后通過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稅務系統(tǒng)外考生請于筆試注冊時憑身份證領取準考證。
(二)考生請于7月23日17:00前攜帶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填寫好的《健康登記表和健康承諾書》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報到,辦理注冊手續(xù)。屆時由專人負責對考生身份證、準考證進行審核,并在準考證上加蓋“全國稅務領軍人才考試專用章”,未加蓋考試專用章的準考證無效。未在規(guī)定時間進行筆試注冊的考生,按棄考處理。
(三)具有英語以外其他外語語種較高能力水平資質資格的考生,可于筆試注冊時申請英語水平考試免考資格。申請時應提供其他外語語種較高能力水平資質資格證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素質和業(yè)績評價
考生應于筆試注冊時提供《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素質和業(yè)績評價材料明細表》、素質和業(yè)績評價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素質和業(yè)績評價材料原件審核后當場返還,復印件及明細表作為審核依據留存。
四、有關事項與要求
(一)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yǎng)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軍辦)將于7月20日組織考生開展機考的在線模擬,考生可訪問http://yks.oumacloud.cn:6083/ljrc_ks/,使用姓名和身份證號登錄,熟悉機考系統(tǒng)及流程。
(二)稅務系統(tǒng)內同一單位有3名以上考生的,應安排1名領隊人員。考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筆試的,須由所在單位于7月21日17:00前向領軍辦作出書面說明,并加蓋公章。無故不參加考試的,將對其所在單位予以通報。
(三)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統(tǒng)一安排考生及領隊的接送站和食宿,稅務系統(tǒng)內各單位及稅務系統(tǒng)外考生請于7月21日前將行程信息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聯系人:甘甜,聯系電話:0731-82646988、13467312888、0731-82450778(傳真),電子郵箱:xygzc16@sina.com。
(四)考生及領隊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由所在單位按出差規(guī)定報銷,餐費和接送站費用自行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結算。
(五)各單位要加強對考生的教育管理,考生須嚴格遵守《考生筆試守則》(附件1)。如有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將按《考試違規(guī)違紀處理辦法》(附件2)嚴肅處理。
(六)8月5日后,稅務系統(tǒng)內考生可通過報名系統(tǒng)、稅務系統(tǒng)外考生可通過報名郵箱查詢本人筆試成績。
(七)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請考生及所在單位及時了解湖南省和長沙市,以及考場所在地疫情防控等方面政策,提前規(guī)劃行程??忌趩挝灰酱兕I隊和考生認真閱讀《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須知》(附件3),如實填寫《健康登記表和健康承諾書》,并做好往返途中的個人防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第三地逗留。
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注冊聯系人:領軍辦(國家稅務總局教育中心)范國輝、張?zhí)?,電話?10-61989677、010-61989678。
考務聯系人:領軍辦(國家稅務總局教育中心)姜濤,電話:010-61986655;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長沙)教務處楊鑫,電話:0731-82648877、18975862688。
報名系統(tǒng)技術支持:010-61986659。
特此通告。
附件:1.考生筆試守則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7月7日
02
07月 2021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民航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诤jP、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民航中南地區(qū)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允許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在島內國家正式對外開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稅航油,對其加注的保稅航油免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自愿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進出海南島國內航線航班,是指經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出海南島的境內飛行活動。
三、保稅油經營企業(yè)憑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飛行計劃辦理加注,根據航班飛行動態(tài)及加注相關材料,據實辦理海關手續(xù),同時將加注信息報送稅務部門。
四、進出海南島的國際、港澳臺航班加注保稅航油,按現行相關規(guī)定辦理。其中,境內航空公司進出海南島的國際、港澳臺航班加注保稅航油的稅收政策,可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局
2021年7月2日